股票代码:300945 股票简称:曼卡龙 公告编号:2024-082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北京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曼卡龙”)、陕西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曼卡龙”)作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曼卡龙@Z 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54 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不超过 61,200,000 股。最终实际发行数量为
57,168,864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90,599,877.12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759,999.34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80,839,877.78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7 月 5 日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46 号)。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相关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江苏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曼卡龙”)、宁波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曼卡龙”)、深圳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曼卡龙”)作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曼卡龙@Z 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曼卡龙@Z 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拟在全国各地新设商场直营店和专柜。为满足“‘曼卡龙@Z 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促进募投项目便捷开展,提高募投项目建设效率、后期运营效率,公司拟将募投项目“‘曼卡龙@Z 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曼卡龙、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深圳曼卡龙调整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曼卡龙、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深圳曼卡龙、北京曼卡龙、陕西曼卡龙。
(二)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及原因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证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对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金额以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为准。
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 3 年,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可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1)北京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DRARH1XQ
成立时间:2024 年 07 月 11 日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曹斌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东路 33 号院 1 号楼 2 层 1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金银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钟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2)陕西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DPXE1G9Q
成立时间:2024 年 06 月 20 日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曹斌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木塔寨西路 719 号西安高新万达广场 1F 第
018 号商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钟表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金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四、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之一“‘曼卡龙@Z 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不属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本次调整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及银行将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履行批准程序及审核意见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北京曼卡龙、陕西曼卡龙作为募投项目“‘曼卡龙@Z 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1、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增加子公司北京曼卡龙、陕西曼卡龙作为募投项目“‘曼卡龙@Z 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求考虑所提出,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规划,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增加北京曼卡龙、陕西曼卡龙作为募投项目“‘曼卡龙@Z 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