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945 股票简称:曼卡龙 公告编号:2023-040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54 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不超过 61,200,000 股。最终实际发行数量为
57,168,864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2.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90,599,877.12 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759,999.34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80,839,877.78 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7 月 5 日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46 号)。
二、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曼卡龙@Z 概念店”终端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8110801012702732552
全渠道珠宝一体化综合平台建设 杭州银行-高新支行 3301040160023799557
“慕璨”品牌及创意推广项目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 8110801012102723259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斌、朱庆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原件。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