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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01

曼卡龙: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300945          股票简称:曼卡龙          公告编号:2021-034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曼卡龙”)、宁波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曼卡龙”)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4 号)同意,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1,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
民币 4.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32,56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64,543,684.39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68,016,315.61 元。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2 月 5 日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7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3 日与
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2021 年 3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6,801.63 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35,785.36 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

 号                                          投资额(调整前) 投资额(调整后)

 1  营销网络扩建项目              27,585.00        27,585.00          9,647.27

 2  设计展示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6,154.36          6,154.36          6,154.36

 3  智慧零售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2,046.00          2,046.00          1,000.00

            合  计                35,785.36        35,785.36        16,801.63

    2021 年 3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315号),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232.70 万元、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480.36 万元。

    2021 年 3 月 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不超过 13,500 万元(含本数)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现金管理类产品,期限为不超过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金额 5,600 万元。
    截至本公告日,本项目已使用募集资金 3,025.28 万元,包含相关利息在内,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6,626.34 万元。

    二、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相关情况

  (一)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及原因

  募投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拟在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等地区新设商场直营店和专柜。为满足“营销网络扩建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促进募投项目便捷开展,提高募投项目建设效率、后期运营效率,公司拟将募投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调整为公司
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曼卡龙、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

  (二)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及原因

  为满足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证项目建设和实施过程中对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利用,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全资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借款金额以全资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实际需求为准。

  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 3 年,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可提前偿还或到期后续借。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和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江苏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PY2DJ0N

    成立时间:2017 年 07 月 21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曹斌

    注册地址:南通市崇川区檀墅 1 幢 1220 室

  经营范围:珠宝、金银首饰、工艺品、钟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2)宁波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8246626B

    成立时间:2010 年 02 月 01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曹斌

    注册地址:宁波高新区新明街道丁香路 118 号 1 号楼 1115 室

    经营范围:珠宝、金银饰品、工艺品、钟表的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与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3)安徽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UYQH45C

    成立时间:2020 年 07 月 03 日


    注册资本:5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曹斌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拓基城市广场金座 A 座写字楼 907
  室

    经营范围:珠宝、金银首饰、工艺品、钟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4)湖北曼卡龙珠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L0AJW30

    成立时间:2018 年 07 月 26 日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曹斌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 756 号大洋百货 1 楼

    经营范围:珠宝首饰零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关系:全资子公司

    四、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之一“营销网络扩建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本次调整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及银行将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将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履行批准程序及审核意见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曼卡龙、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作为募投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增加江苏曼卡龙、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作为募投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要,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程。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同意增加江苏曼卡龙、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作为募投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增加江苏曼卡龙、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作为募投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及募投项目实际运营需求考虑所提出,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规划,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增加江苏曼卡龙、宁波曼卡龙、安徽曼卡龙、湖北曼卡龙作为募投项目“营销网络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上述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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