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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2

曼卡龙: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300945          股票简称:曼卡龙          公告编号:2021-031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松鹤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20 楼公司
会议室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星期二)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1日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及投票表决的方式和方法。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31,320,77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4.372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31,319,0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72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9%。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6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9%。

  会议由孙松鹤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75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2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75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2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75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2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75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2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75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2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75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2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75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2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75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2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1 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75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2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320,5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8.6750%;反对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325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朱爽、王锦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
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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