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43 证券简称:春晖智控 公告编号:2022-012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 日召
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新增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序号:第十二条至第七十九条 序号:第十三条至第八十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供的担保;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产 10%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5,000 万元;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5,000 万元;
担保。 (八)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的担保。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应提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情形。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涉及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外,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通过。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 涉及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外,表决由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以上通过。 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
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
主持。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