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943 深市 春晖智控


首页 公告 春晖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二级筛选:

春晖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21-01-22

春晖智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PDF查看PDF原文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hunhui Intelligent Control Co.,Ltd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 2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声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不超过3,400万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

每股面值                1.00元人民币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年2月1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3,588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        2021年1月22日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请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正文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广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梁柏松、董事兼财务总监叶明忠、董事顾其江、董事兼副总经理陈峰、副总经理於君标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3)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4)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公司监事景江兴、监事杨能、监事何中中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杨晨广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祥禾泓安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沨行愿景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周禾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杨坚斌、俞菊利承诺:(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杨广宇承诺:

  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 10%(如春晖智控 A 股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仍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顾其江承诺:

  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所持股份总额的 25%(如春晖智控 A 股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仍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体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吸引长期投资者投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协商同意,制定《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
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个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