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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6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6-28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
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 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
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Chunhui Intelligent Control Co.,Ltd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春晖工业大道 2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
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书作
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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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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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 1.00元人民币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
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不超过3,400万股,发行后流通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比例不低于25%。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13,588万股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每股发行价格 【】元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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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请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
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广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所持股票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
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4)本人将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
规定。
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梁柏松、董事兼财务总监叶明忠、董事顾其江、董事兼
副总经理陈峰、副总经理於君标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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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
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4)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监事景江兴、监事杨能、监事何中中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除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
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杨晨广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祥禾泓安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企
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沨行愿景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企
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股东周禾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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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杨坚斌、俞菊利承诺:( 1)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一)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杨广宇承诺:
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所
持股份总额的 10%(如春晖智控 A 股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仍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将至少提前三个交
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顾其江承诺:
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市前本人所
持股份总额的 25%(如春晖智控 A 股上市后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的,则以相应调整后的数量为基数)。
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仍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本人将至少提前三个交
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体现公司长期投资价值、吸引长期投资者投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 42 号)等文
件的规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协商同意,
制定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以下简称“本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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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
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
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
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
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增持
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
份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
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
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
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
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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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
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
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的稳定股价措施
( 1)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