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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光: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18

南极光: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40    证券简称:南极光  公告编号:2021-033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 通 过 深 交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芙蓉路5号深圳 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六楼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发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3,72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503%。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3,7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48,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5%。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48,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其中独立董事施金平先生通过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8,42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8,42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8,42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8,42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8,42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姜发明先生、潘连兴先生、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梁荣勋先生、徐贤强先生、潘景泉先生、张少漩女士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8,42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72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48,42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中小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运、孙伟博

  3、结论性意见: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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