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AV-Display Co., Ltd.
( 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金源路 3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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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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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拟发行股数
不超过 2,000 万股,全部为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
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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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
的全文。
一、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持股意向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汉志投资和实际控制人黄志毅承诺
1、自秋田微本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秋田微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秋田微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秋田微本次发行前已
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企业/本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本人持有
的秋田微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计减持不超过本企业/本人持有秋田微首次公
开发行上市时的股份总数的 30%。
4、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
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二)单独及合并持股 5%以上股东誉信中诚承诺
1、自秋田微本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秋田微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秋田微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秋田微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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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本企业拟在锁定期满后减持股票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发
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
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其他股东金信联合、 HUI ZHANG、 JL GP、兴业华成、春华赋、
秋实赋、谷雨赋承诺
本企业/本人承诺自秋田微本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秋田微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秋田微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秋田微
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秋田微本次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秋田微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秋田
微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秋田微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秋田微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
持有秋田微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
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的上述承诺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
导致无效。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公司股份数的 25%;如本人辞去前述职务的,自本人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若本人在持有秋田微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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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田微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
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
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深圳秋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 1)预警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 下同) 时, 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 2)启动条件: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 30 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
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 1)公司回购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
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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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且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公司自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④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
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
金额不少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自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控股股东最近
一次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
如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可不再继续
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 (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 《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
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 10%;自上市之
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
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总额的 30%。
如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方案。
(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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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
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增
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