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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38 深市 信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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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测标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9

信测标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38        证券简称:信测标准        公告编号:2024-030
债券代码:123231        债券简称:信测转债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48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5,828 股,占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13,535,480 股的 0.12%。

  2、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后,公司将尽快发布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满足公司《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的激励对象共 48 名,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135,828 股,占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13,535,480 股的 0.12%。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介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已经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形式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4.93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经权益分派后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14.49 元/股。

    4、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02 人,包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杰中先生。吕杰中先生为中国国籍,担任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股东,吕杰中先生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吕杰中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预留权益授予的激励对象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准确地披
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公司未能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根据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公司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3)激励计划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
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安排

  在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占获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个月后的

 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0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个月后的

 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2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个月后的

 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54 个月内        4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则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占预留部分限
    期                                                制性股票数量
                                                          比例

 第 一 个 解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8

 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30%

            授予日起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 二 个 解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0

 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30%

            授予日起 4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 三 个 解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2

 除限售期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40%

            授予日起 5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若根据本计划不能解除限售,则由公司收回。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
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  激励对象为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才能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等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得高于授予价格。

  3、对于按照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所在年度
为 2021 年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2 至 2024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
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解除限售的条件;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按照相同标准执行。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以 2021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期              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 以 2021 年公司净利润为基数,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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