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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一、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条款 原条款内容 现条款 现条款内容
1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79.02 万元。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353.5480 万元。
2 第十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79.02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第十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353.548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条 元,全部为普通股。 条 1 元,全部为普通股。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第四十 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第四十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3 八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 八条 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求。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5 日内发出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的5 日内发出
东的同意。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东的同意。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以下简称
“召集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4 第五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第五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三条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三条 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
......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不包括会议
第五十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不包括会议 第五十 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5 四条 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四条 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
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第五十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五十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6 九条 表决权。 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进行表决。 进行表决。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7 第七十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七十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
七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七条 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本章程的修改;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项。 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 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