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3 证券简称:中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3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聘请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并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原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
持续督导工作由长城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5 日在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长城证券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70 号)同意注册,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1,7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9,029,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57,477,283.03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信永
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具了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验资报告》(XYZH[2021]NJAA20003)。
截至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元)
中辰电缆 交通银行股份有 环保型轨道交
股份有限 限公司宜兴城西 394000693013000120993 通用特种电缆 13,724,501.34
公司 支行 建设项目
中辰电缆 环保型轨道交
招商银行股份有
股份有限 955101010300933 通用特种电缆 7,039,712.51
限公司宜兴支行
公司 建设项目
中辰电缆 中国建设银行股
新能源用特种
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宜兴 32050161625009300933 6,848,384.47
电缆建设项目
公司 宜城东山支行
中辰电缆 江苏江南农村商
高端线缆研发
股份有限 业银行股份有限 0901800030300933 13,314,110.9
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 公司宜兴支行
中辰电缆 中国农业银行股
补充流动资金
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宜兴 10649301040008988 1,945,575.84
项目
公司 西郊支行
合计 — — — 42,872,285.06
备注:
1、上述募集资金余额未包含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5,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6)。
2、上述募集资金余额未包含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
8,5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并继续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辉波、简光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经催告后乙方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5、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