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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联众: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三友联众: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4-021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及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拟对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及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指定人员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工商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系东莞市三友联众电器有限公司按账面净
公司系东莞市三友联众电器有限公 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东司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 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东莞市工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538802391)。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
照。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4 日经深圳证券交
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50 万股,于 2021 年 1 月
通股 3,150 万股,于 2021 年 1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月 22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864.5713 万
17,588.1318 万元。              元。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其他
                                依本章程规定被公司董事会聘任为高级管理人
                                员的公司雇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力电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 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变压器、子元器件销售;变压器、整流器和 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电感器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 器件批发;磁性材料生产;软磁复合材料销售;子元器件批发;磁性材料生产;软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磁复合材料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 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 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机 售;工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业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 机器人安装、维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制造;物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工业机 料搬运装备制造;家用电器销售;软件开发;软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工 件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业机器人安装、维修;电气信号设 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备装置制造;物料搬运装备制造;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家用电器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 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
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技 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除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展经营活动)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 登记的为准。
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和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
经营活动)                      更登记手续。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公司可以按照市场导向,根据经营
发展的需要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
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司合并;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者股权激励;                    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需。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时间限制。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起诉讼。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券。
带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材料。

第八十五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第八十六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 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 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事候选人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 更。
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二)发生监事变更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二)发生监事变更的,非职工代 由监事会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一致同意 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后,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大会 (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工代表监事
选举产生或变更。                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 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监事会。                        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 产生或变更。
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 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名候选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 人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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