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1-074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1月1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1月1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年11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27号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阶梯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朝阳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4,652,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31%。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64,650,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46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652,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650,3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61%;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30.5556%;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9.44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朱强、钟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