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2 证券简称:三友联众 公告编号:2021-066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于 2021 年 10 月 25 日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以书面、
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宋朝阳先生主持,应出席会议的董事 7 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 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成了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68)。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董事会近日收到独立董事周润书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周润书先生因个人工作原因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亦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周润
书先生原任期为 2020 年 09 月 17 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辞职后
周润书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经与会董事审议,为了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行,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同意补选李焰文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李焰文先生经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聘任为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票据池业务,共享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票据池额度,有效期为三年,在上述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滚动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1)。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与会董事审议,同意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2)。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焰文先生,1967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本科学历。1989 年 7 月至 1993 年 7 月,任湖南大学衡阳分校教师;1993 年 8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任东莞市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1998 年 12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东莞市德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2014 年 1 月至 2020
年 11 月,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20 年 12 月至今,
任广东上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所长;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司法鉴定人等多种执业资格,是广东省财政厅、科技厅、东莞市财政局财务专家库成员。
李焰文先生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失信行为或者失信惩戒对象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