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塘厦镇莆心湖中心二路 27 号)
Sanyou Corporation Limited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 3,15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
发行股数 的新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7%。(本次发行不涉
及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24.69 元
发行日期 2021 年 1 月 1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发行后总股本 12,562.9513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1 月 19 日
声 明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其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提示,并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正文内容。
一、股份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及其亲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之亲属宋军谊、宋坚波、戴祺琛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股东傅天年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三)公司股东徐新强、张亚杰、潘友金、罗吉祥、张媛媛和杜长敏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股东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宋朝阳、傅天年、孟少锋、孟繁龙、康如喜、杨芙蓉、陈波涌、王孟君、高晓莉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六)公司股东万向创投、深圳惠友、宁波京雅轩、南京凯腾承诺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发行人 2018 年 12 月 18 日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 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朝阳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二)公司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傅天年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公司股东徐新强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人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四)公司股东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承诺
本单位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单位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通过合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本单位在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五)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东莞昊与轩、东莞艾力美合伙人且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孟少锋、孟繁龙、王孟君、高晓莉承诺: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准,若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进行相应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制定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在履行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停止条件
(1)在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规定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在上述第 1 项启动条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