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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电梯: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25

通用电梯: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3-044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分别收到独立董事周喻先生及赵芳女士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任职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周喻先生及赵芳女士因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时间将满六年,故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中相关职务。辞职后均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喻先生及赵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周喻先生及赵芳女士辞职将导致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占董事会全体成员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周喻先生及赵芳女士的辞职申请将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补选出的新任独立董事就任前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周喻先生及赵芳女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周喻先生及赵芳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顺利开展,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审核,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补选顾秦华先生及郑长虹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均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选举顾秦华先生及郑长虹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选举郑长虹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顾秦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均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顾秦华先生及郑长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补选顾秦华先生及郑长虹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5 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顾秦华先生:1963 年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一级律师。曾任吴江县司法局法律顾问处干部,吴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华盛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苏州市吴江东方国有资本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欧福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顾秦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有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 郑长虹女士:1979 年 03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
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苏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长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有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和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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