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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09

屹通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2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9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2年5月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公司4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000,00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5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3.00《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4.00《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5.00《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6.0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7.0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确定及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8.00《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9.00《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了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10.00《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11.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5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张晓帆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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