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30 证券简称:屹通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5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召开第 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 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 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具体投资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 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1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775.00万元,扣除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 人民币4,731.6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043.39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已于2021年1月15 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情况
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28,043.39 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
金金额 47,068.59 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调整前拟投入 调整后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金额 金配置金额
1 年产7万吨替代进口铁、铜 40,407.97 40,407.97 23,043.39
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
2 杭州屹通新材料研究院建 6,660.62 6,660.62 5,000.00
设项目
合 计 47,068.59 47,068.59 28,043.39
三、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加强对相关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 年2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和募投项目实际具体情况,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
同意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事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事宜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