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 2021-010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
施进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4 日召开。会议以全票同
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将“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实施地点由马鞍山慈湖高新区曙光路与电业路交叉口东北角拟变更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路和同心路交叉口西北角。预计完成时间将从募集资金到位后 18 个月调整至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后 12 个月。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3 号文),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65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8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6,415,500.00 元,扣除不含增值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49,062,451.5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37,353,048.49 元 。上述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全部到
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对本次发行的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09 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以及公司
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后,本次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 项目名称 拟投资总额 拟用募集资金 建设期 备案文号
号
马鞍山城镇南部污水处理厂 马开技管
1 扩建工程项目 13,827.70 12,000.00 24个月 [2017]22
号
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产业化 马慈经发
2 项目 11,454.76 10,000.00 18个月 [2019]95
号
3 补充水环境治理工程业务营 13,000.00 1,735.30 - -
运资金
合 计 38,282.46 23,735.30 - -
三、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的情况及原因
本次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智能化污水
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上述项目原计划在马鞍山慈湖高新区曙光路与电业路
交叉口东北角实施,现因公司与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达成投资意向,拟将
“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作为项目投资内容之一,将上述募投项目
的实施地点由马鞍山慈湖高新区曙光路与电业路交叉口东北角变更为马鞍山经
济技术开发区明珠路和同心路交叉口西北角。变更后的实施地点更有利于公司
对资源的调配和管理,同时也能更好的借助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地理优
势、政策和信息资源。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将从募集资金到位后 18 个月调整至取
得土地使用权后 12 个月。
本次关于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事项,是
公司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内外部环境等因素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内容、投资总额的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
四、部分募投项目拟变更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变更“智能化污水处理设备产业化项目”的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进度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内外部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的风险提示
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如未能成功竞拍,公司将重新审议变更本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并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六、相关审核、批准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2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的议案》,经全体董事表决,同意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战略、内外部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经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变更后的实施地点更有利于公司对资源的调配和管理,同时也能更好的借助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地理优势、政策和信息资源。
是公司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战略、内外部环境等因素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并调整实施进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
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拟变更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变更和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上述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实施进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