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3-00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
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并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通州
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迁至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 18 号院 5 号楼 3 层 0304A 室(最终注
册地址以相关登记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注册地址变更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最新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章程部分条款进行
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修订前 修订后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章程。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华安鑫创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承继原华安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鑫创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业务。 承继原华安鑫创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注册登记,并取 负债和业务。公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2061289514G”的《营 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业执照》。 “91110112061289514G”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创十三街 18 号院 5 号楼 3 层 0304A室;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新增第十二条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
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他情形除外。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院提起诉讼。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修订前 修订后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 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