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经过审慎考虑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优势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更好发挥募集资金的效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未改变项目内容、投资总额,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精电(深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建设新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精电(深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建设新项目是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加强与拓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巩固自身竞争优势及行业地位,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有利于加快完成公司的产业布局,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能够提高超募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精电(深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建设新项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刘峥 梁武彬 李伟
202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