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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2

华安鑫创: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1-012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剩余全部募集资金(包含利息)变更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项存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6 号文)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38.0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1,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4,961,334.2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6,038,665.77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67 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及相关公告。


    二、本次拟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及原因

  为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收益,公司拟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321730100100025160)中的剩余募集资金(包含全部利息)划转至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新开立的账户,进行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转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与保荐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后续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专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及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有助于公司提高资金收益,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对本次变更募集资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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