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8 证券简称:华安鑫创 公告编号:2021-002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人民币 951.89 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出具“证监许可[2020]3386
号文”《关于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华安鑫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已于 2021 年 1 月 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 38.0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1,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4,961,334.2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76,038,665.77 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6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止2021年1月14日,公司己使用自筹资金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止2021年1月14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186号)。
截止2021年1月14日,公司己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不含税发行费用为人民币951.89万元,本次拟置换951.89万元,具体项目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截止 2021 年 1
月 14 日自筹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本次置换金额
金预先投入金
额
1 保荐承销费用 200.00 200.00
2 审计费及验资费 429.25 429.25
3 律师费用 282.12 282.12
4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 40.53 40.53
合计 951.89 951.89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依据
公司己在《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做出了安排:“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发行人将根据各项目的实际进度,决定是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置换。”
公司本次拟置换先期投入资金均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己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合计人民币 951.89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186 号)鉴证,公司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为人民币 951.89 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本次置换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186 号),并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 12 月修订)》等
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华安鑫创截止 2021 年 1 月 14 日以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付发行费用事项己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付发行费用,并且己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安鑫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4、《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186 号);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