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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8月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08-30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HAXC Holdings (Beijing) Co.,Ltd.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
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华安鑫创控股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1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股数: 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000 万股,且发行股票
数量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定的发行规模为准)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以直接
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或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定价方式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
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
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华安鑫创控股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2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华安鑫创控股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作出投资决策之
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书“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何信义、实际控制人何信义、何攀父子承诺:自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公司股东肖炎、杨磊、黄锐光、于洋、刘坚、许瑞瑞、陈蕾、常伟、黄晨、
曹续秋、肖宇维、孙艳秋、姚津忠、刘好、马晓静、君度尚左、上海联创、上
海祥禾、宁波加泽、苏州大得和西藏泰润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何信义、何攀、肖炎和孙艳秋承诺: 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
有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将作相应调整,下
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其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股份
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何信义、何攀、肖炎和刘景泉,以及监事李庆国配偶孙艳秋承诺:除上
述股份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或本人配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所持
的公司股份;如本人(或本人配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或本人配偶)
华安鑫创控股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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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就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或本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此外,本人(或本人配偶)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相关承诺
1、发行人股东何信义、何攀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说明如下:
(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 2)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
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 3)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
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减持;
计划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
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数
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
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
的损失。
2、持股 5%以上的其他股东肖炎、杨磊和君度尚左的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说明如下:
( 1)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 2)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
华安鑫创控股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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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②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已经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3)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
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首次减持公司股票或减持股票
比例在 5%以上(含 5%)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公告;
(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 则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
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
的损失。
三、股价稳定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 36 个月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
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
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
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将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股票;( 2)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已履行相应义务但
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或者前一顺位主体在触发其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未
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通知书(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或者虽送达增持
通知书,但至增持通知书所载增持期限届满未实际增持的,则自动触发后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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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主体履行相应义务。具体如下:
1、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
知,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
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的价格,单次增持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
的 15%,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以增持的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
分红累计金额的 50%。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
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
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
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
事会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公司股份预案。 回购预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
份数量、回购价格区间、回购资金来源、回购对公司股价及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的价格,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
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
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2%。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
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
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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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