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6 证券简称:博俊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6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一、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 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
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9月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9月9日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 并于2020年12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所审核, 并于2020年12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2 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53.34 万股, 于2021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 3,553.34 万股, 于2021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取得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取得经中国证监会出具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的《关于同意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意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591号)批准, 博俊科技向特定对象伍
[2022]1591号)批准, 博俊科技向特定对象伍 亚林先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77.19万
亚林先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277.19万 股, 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股, 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
效。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7,882.954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475.3933
3 元。 万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4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5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格应当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
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7,882.954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0,475.3933万股,
6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 经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
7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
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有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 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 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 者股东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 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
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8 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股份总数的10%,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让或者注销。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
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监会、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 从其规定。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所持公司股份自
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