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6 证券简称:博俊科技 公告编号:2022-070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江苏博 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1591号)同意注册,博俊科技向特定对象伍亚林先生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771,9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7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01,029,706.00 元 , 扣 除 各 类 发 行 费 用 后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97,299,918.51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9月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 验字[2022] 230Z025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并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苏州分行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于2022年9月9日、2022年9月16日分别划至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专户。
截至2022年9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万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2001012700681019 补充流动资金 14,802.97
昆山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55943061010902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苏州分行昆山支行
合计 19,802.97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299,918.51元,与截至2022年9月16日募集资金专
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实施的补充流动
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乙方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甲、乙
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帅鲲、任文渊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
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以及甲方出具的书面说明。
五、甲方同意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丙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以快递方式邮寄给甲方、丙方指定接收人。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九、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验资230Z0253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