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6 证券简称:博俊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3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一、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 变更前 变更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
1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新增)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 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
2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
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3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
4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
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
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
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
5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案。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监事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