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4-047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相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1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说明目的,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前述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2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
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
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3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人民法院撤销。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
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提案。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4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5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
5 年; 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