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5
债券代码:123164 债券简称:法本转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4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2 月 19 日,公司对《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进行披露。
(四)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六)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5 折限制性股票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七)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12 名因个人原因离职,根
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164.33 万
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二)2022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鉴于公司 2022 年业绩未达到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归
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相应激励对象第二个归属期拟归属的合计351.35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失效。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作废 515.68 万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作废数量及作废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需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就本次作废事项及时公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作废事项的独立意见。随着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尚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