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2-075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
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公司聘请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方正承销保荐应当承接原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方正承销保荐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均不存在重大差异。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3 号)文同意注册。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3,23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0.08 元,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4,998.9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8,511.7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
〔2020〕3-152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更换,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与各银行及保荐机构方正承销保荐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 募集资金专项 募集资金
行名称 账户账号 用途
深圳市法本信 中国银行深圳龙华
1 息技术股份有 支行 767974347604 超募资金
限公司
深圳市法本信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 软件研发资源数字
2 息技术股份有 龙华支行 4000027129201537854 化管理平台项目
限公司
深圳市法本信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 产品技术研发中心
3 息技术股份有 市分行 41003900040013227 建设项目、补充营
限公司 运资金
深圳市法本信 软件开发交付中心
4 息技术股份有 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15196688668805 扩建项目
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龙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以下合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深圳国际仲裁院依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交易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与各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