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 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2-058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大顺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89,860,20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827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84,037,6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18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5,822,5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454%。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
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5 人,代表股份 8,883,5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362%。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89,818,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0%;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841,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50%;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89,815,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7%;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839,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13%;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0%;
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3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 89,818,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0%;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841,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50%;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 89,711,5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45%;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弃权 10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734,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61%;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0%;
弃权 10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1988%。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9,818,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0%;
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5%;
弃权 3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841,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50%;
反对 1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61%;
弃权 3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349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9,711,5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45%;
反对 14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5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734,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261%;
反对 14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73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9,818,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0%;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841,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50%;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9,815,9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07%;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839,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13%;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0%;
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36%。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9,818,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0%;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841,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50%;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89,818,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30%;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7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8,841,3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50%;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