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4 月 22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416.8582 万
22,009.9166 万元 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2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件。”
3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37,416.8582 万
22,009.9166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合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5 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者注销。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7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
务: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8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缴纳股金;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不得退股;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其他义务。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司债权人的利益。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赔偿责任。 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 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9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
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人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保;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或者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
10 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发布的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形。
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大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应
会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股 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东大会在审议本条款第(五)项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议案时,应
议案时,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 上同意方可通过。
过。 ……
……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