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2-021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3 号)同意注册,2020 年
12 月,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37
万股,发行价为 20.0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49,989,600.00 元,减除发行费
用人民币 64,872,431.18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5,117,168.82 元。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52 号)。
根据《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简称“招股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概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向 总投资金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万元)
1 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 30,667.70 30,667.70
2 软件研发资源数字化管理平台项目 3,114.42 3,114.42
3 产品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6,281.66 6,281.66
4 补充营运资金 5,700.00 5,700.00
合计 45,763.78 45,763.78
二、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公司在招股书中承诺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为“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
建项目”,该项目预计投入资金 30,667.70 万元,具体包括拟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通过扩建深圳总部,以及上海、杭州、北京、广州和南京五个分公司,提高当地技术实施开发人员规模,实现公司在相应区域软件开发交付中心的实施交付能力的提升与市场拓展,在保障公司业务规模稳步增长的同时,为客户提供基于本地化的服务,缩短交付周期,降低运营成本。此外,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对行业大客户的服务能力,公司将在深圳、杭州和南京建立离岸开发中心(ODC),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率、更低风险、更优品质的信息技术外包(ITO)服务,建立与行业大客户的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规划布局,鉴于市场需求增加和业务拓展的需要,除上述原计划的实施地点之外,公司增加实施地点西安、成都、大连、福州、佛山、合肥、武汉、长沙、济南、宁波、郑州、上饶、重庆,进行当地分支机构或离岸开发中心的新扩建。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深圳、上海、杭州、北
京、广州、南京、
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 深圳、上海、杭州、北 西安、成都、大连、福
京、广州、南京 州、佛山、合肥、武汉、
长沙、济南、宁波、郑
州、上饶、重庆
此外,由于总部扩建场地尚未购置完毕,为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该项目总部所需场地暂时以租赁的方式实施。
三、上述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募投项目“软件开发交付中心扩建项目”实施地点的增加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客观环境限制所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布局,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上述变更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 2022 年 3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已于 2022 年 3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投向,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及未来发展规划,同意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证券”)认为: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浙商证券关于法本信息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