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5 证券简称:法本信息 公告编号:2021-041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38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承诺:
1、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超募资金 38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3,237.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0.08 元,共计募集资金
64,998.9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487.24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8,511.7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52 号)。公司已将上述募集
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结构”)、存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超募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747.94 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公司超募资金尚未使用。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3,8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81%(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承诺
针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公司承诺如下: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使用超募资金 3,8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使用超募资金 3,8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助于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本次将部分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相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风险投资、未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承诺在本次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风险投资、不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