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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奥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8

研奥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9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57 号)同意注册,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9,65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2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55,702,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8,290,811.29 元。
募集资金净额已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
审验,并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
371ZA0048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上市后的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竹路支行及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便捷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公司决定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拟将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竹路支行(银行账号:22050147020009000555)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全部转存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账号:15749999999913),理财产品到期赎回后资金也一并转至该银行账户,待资金全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竹路支行的专项账户或将其转为一般户。董事会已授权董事长李彪先生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办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事宜。

  近日,公司已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15749999999913,截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专户
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
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
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凯、张扬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
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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