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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奥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9

研奥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23  证券简称:研奥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16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57号)同意注册,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65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55,702,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8,290,811.29元。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20年12月1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2020年12月17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371ZA0048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新竹路支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1)。

    鉴于本次募集资金部分投资项目由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深圳研奥电气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云谷支行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深圳研奥电气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755953148610903    研发中心建设
  有限公司        圳天安云谷支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研奥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云谷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53148610903,截至 2021 年 4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
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凯、张扬文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乙方、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乙方、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吉林省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研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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