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2 证券简称:天秦装备 公告编号:2024-026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3 月 22 日;
2.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501.79 万股;
3.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6.22 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3 月 22 日,以
6.22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1.79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3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激励计划主 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27.2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5,681.12 万股的 4.00%。其中,首次授予 501.79 万股,约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20%,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授予 125.45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0%,占本次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四)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7 人,包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本激励计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划授出权益 公告日股本总
(万股) 数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1 李阳 董事、总经理 80.00 12.75% 0.51%
2 赵子东 副总经理 40.00 6.38% 0.26%
3 刘金树 副总经理 25.00 3.99% 0.16%
4 王素荣 董事、董事会秘书、 20.00 3.19% 0.13%
财务总监
5 童秋菊 董事、副总经理 12.00 1.91% 0.08%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
6 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共 324.79 51.78% 2.07%
62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501.79 80.00% 3.20%
预留部分 125.45 20.00% 0.80%
合计 627.24 100.00% 4.00%
注:①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③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参照首次授予的依据,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预留部分的授予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④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6.22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6.2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40%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归属期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 30%
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不另设置限售期。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