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1 证券简称:南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 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现将 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修订了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序 修订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方式
1 修订 全文 全文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
法定代表人。 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2 修订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3 修订 人提供任何资助。 。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
4 修订 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
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
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
,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让。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5 修订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要
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公司法》 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要求。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修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起诉讼。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担连带责任。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