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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凌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4

南凌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21      证券简称:南凌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8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 年 5 月 24 日 14:00

  (2)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1 年 5 月 24 日 9:15 至
当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2021 年 5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16 层 ICT 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树林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85 人,代表股份55,157,9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5.39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14 人,代表股份 54,870,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1 人,代表股份 287,9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93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78 人,代表股份2,997,9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9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7 人,代表股份 2,710,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0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人,代表股份287,9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935%。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52,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5%;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2,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5%;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4%;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1%。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了 2020 年度述职,与会股东未对独立董事
述职报告提出异议。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52,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5%;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2,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5%;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4%;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53,5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0%;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3,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32%;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55,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4%;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5,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3%;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弃权 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52,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5%;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1%;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2,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5%;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4%;弃权 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与考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37,9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7%;反对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19%;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77,9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329%;反对 1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871%;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36,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76,8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962%;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71%;弃权 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67%。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52,1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95%;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2%;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92,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65%;反对 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34%;弃权 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光建、严家呈

    3、结论性意见:本律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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