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0 股票简称:润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 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李家巷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庆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杨 庆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独立董事已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50,510,8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51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0,500,4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50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137,2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37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5,126,8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26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0,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04%。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2,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36%;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8,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84%;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6,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5%;反对
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6,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5%;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6,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5%;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6,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5%;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6,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5%;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6,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5%;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及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6,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5%;反对
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6,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5%;反对
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6,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5%;反对
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长实施期限、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6,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5%;反对
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十二)《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500,5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64%;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26,95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95%;反对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616%;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9%。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