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润阳科技 证券代码:300920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还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由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阳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 在归属期内
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7.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0,000万股的5.68%。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没有尚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目前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
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00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6人,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拟授予对象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激励计划资金来源为合法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
事会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及交易所规则规定的禁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入前述规定的60 日期限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1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 ...... 11
第六章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 12
第七章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3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5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7
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0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2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 24
第十三章 附则 ...... 27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润阳科技、本公司、公司 指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
性股票 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董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
份的价格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
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业务办理指南》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
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制定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与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与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有效地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