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8 证券简称:南山智尚 公告编号:2022-058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南山智尚”)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9),公司聘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与民生证券签订了相关的保荐与承销协议,原保荐机构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民生证券承接。
鉴于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近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山东缔尔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缔尔玛”)、民生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龙口支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龙口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山智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31 号)同意注册,公司
向社会公开发行 9,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 4.9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47,300,0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48,231,132.0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9,068,867.92 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该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和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和信验字(2020)第 000069 号《验
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民生证券以及兴业银
行龙口支行、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山东缔尔玛、民生证券、工商银行龙口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存放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截至 2022 年 11 月 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 用途/
项目名称
1 南山智尚 兴业银行龙口支行 378040100100089125 3673.91
2 南山智尚 烟台银行龙口支行 81601080801421006370 345.0
募投项目
3 南山智尚 工商银行龙口支行 1606036829200051253 12.01
4 山东缔尔玛 工商银行龙口支行 1606036819200052223 1250.56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
方”)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栋、王刚可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仅履行本协议明确约定的义务,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负责审核。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乙方依照指令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山东缔尔玛(以下简称“甲方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共同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一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栋、王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一、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一、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一、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一、甲方二
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一、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如果甲方一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一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1、《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龙口支行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缔尔玛服饰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