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8 证券简称:南山智尚 公告编号:2022-016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1 年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变更经营范围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决定对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同时对《公司 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高档织 一般项目:纺纱加工;面料纺织加工;面
物面料的纺、织染及后整理加工和服装、服饰 料印染加工;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装服饰
研发、生产(不含国家纺织品配额管理的商品), 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
羊毛洗毛、制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防静电 品及原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纤维制
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阻燃服)的生产; 造;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
并销售及网上经营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新 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产业用纺织
材料科技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 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特种劳
让;企业管理服务;国内展览展销服务;货物 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货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除 物进出口;专业设计服务;服饰研发;技术服
外);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原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料与纺织品的检测检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的商品);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
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同时拟对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进行同步修订。
1、《公司章程》修改条款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纺纱加工;面料纺织加
高档织物面料的纺、织染及后整理加工和服装、 工;面料印染加工;服装制造;服饰制造;服服饰研发、生产(不含国家纺织品配额管理的 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商品),羊毛洗毛、制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防静电服、酸碱类化学品防护服、阻燃服) 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的生产;并销售及网上经营公司上述所列自产 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产业产品;新材料科技开发、技术开发、技术推广、 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技术转让;企业管理服务;国内展览展销服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的 售;货物进出口;专业设计服务;服饰研发;除外);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纺织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原料与纺织品的检测检验。(依法须经批准的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要许可的商品);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
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
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0 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
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