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2024-028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新公司法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优化规范公司章程并确
保其与新公司法的充分衔接,对公司章程中需更新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与修订,章程中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不得为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份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规定。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的,从其规定。 份。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告以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八)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销。 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
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院提起诉讼。 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