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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17 深市 特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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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服务: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15

特发服务: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雅安市银坤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1.持有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发服务”“公司”或“本公司”)股份 19,012,500 股的股东雅安市银坤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银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坤公司”)计划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不超过 845,0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0.5%;

  2.本次减持计划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实施,符合首次卖出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银坤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9,012,5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1.25%。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银坤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银坤公司              19,012,500              11.25

          (注 1)


  注 1:2020 年 12 月 21 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自 2021 年 12 月 21 日限售股解除
限售后至今,银坤公司未减持公司股份,截至目前共计持有公司股份数 19,012,500 股。其中公司现任董事陈宝杰、崔平、高级管理人员王立涛、尹玉刚、现任监事马晓珣、原董事周初新、原高级管理人员王隽、李林通过银坤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股东自身资金规划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含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84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时间:

  集中竞价: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即 2024 年 9
月 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5 日。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7.其他:

  根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关于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公司参与本次减持的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参与本次减持的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减持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50%。

    三、本次拟减持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及间接持股的董监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一)关于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

  1.银坤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本公司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即持股 5%以上)身份后六个月内,本公司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日内,本公司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公司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特发服务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5)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6)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陈宝杰、崔平、王立涛、尹玉刚、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周初新、王隽、李林做出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若特发服务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特发服务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5)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特发服务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8)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9)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10)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函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11)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以及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马晓珣作出承诺如下:

  “(1)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特发服务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特发服务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25%;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在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自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四十八个月内,本人转让的特发服务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特发服务股份总数的 50%。

  (3)所持特发服务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发行价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处理)。

  (4)特发服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特发服务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特发服务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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