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2023-068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陈宝杰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8,163,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02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6,763,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21%。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1,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00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763,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21%。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6,763,5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21%。
(4)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11%;反对 20,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77%;反对 20,4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数为 82,387,500 股,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25,7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 20,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77%;反对 20,4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4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6%;反对 18,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214%;反对 18,8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08,1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811%;反对 20,4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74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6977%;反对 20,4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0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俊、粟丽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