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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发服务: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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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2022-053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董事会秘书辞职的情况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宝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宝杰先生因工作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
书职务。陈宝杰先生原定任期为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3 日,根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陈宝杰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陈宝杰先生辞职后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宝杰先生通过深圳市银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359,267 股,通过中信证券特发服务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20,458 股,合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79,725,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88%;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配偶通过深圳市银坤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18,93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7%。

    陈宝杰先生在任职董事会秘书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杨玉姣女士(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杨玉姣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就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秘书杨玉姣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杨玉姣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侨香路 1010 号特发文创广场五楼

    办公电话:0755-83075915

    传真号码:0755-83075988

    电子信箱:sdgs@tefafuwu.com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30 日

附件: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杨玉姣女士的简历

    杨玉姣,女,1981 年 0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
历。

    2005.01-2010.10 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审计监督部审计主管

    2010.11-2016.02 深圳市鹏程电动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任财务部负责人

    2016.03-2018.11 云杉智慧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乘用车事业部总经理助理

    2018.12 -2021.10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任审计风控部审计经理

    2021.11 至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玉姣女士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杨玉姣女士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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