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5 证券简称:海融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6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及新增和修订部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进行修订,并新增《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改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上海海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上海海 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本章程”“公司章程”)。 称“本章程”“公司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
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公布社会责任
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以及其他财务资助的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外。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 第二十二条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代持本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
公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合并、质
新增条款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行
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
分本公司相关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行。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
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票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的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章程、股东名册、债券持有人名册、股东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