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5 证券简称:海融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0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部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66 号)同意注册,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0.0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50,45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2,703,750.82 元(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67,746,249.18 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众会字[2020]第 09037 号《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截止 2020 年 11 月 25 日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同意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上海分行下属支行)开设新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原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专项账户(账号:1001780429300652784)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存至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设的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注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1001780429300652784)。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相关事宜。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2 月 14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及相关文件。
目前,公司已完成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工作,并与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原存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市奉贤支行专项账户(账号:1001780429300652784)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已
转存至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设的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已注销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账号:1001780429300652784),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失效。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7 日,本次新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海融食 北京银行股份 果酱巧克力扩产
品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 20000045974931101051838 172,043,040.20 建设项目、冷藏
有限公司 奉贤支行 库建设项目
注:其中 20,000,000.00 元为七天通知存款。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
方”)及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下属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奉贤支行)开
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20000045974931101051838 ,
截止 2021 年 12 月 1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果酱巧克力扩产建
设项目、冷藏库建设项目使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于力、李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本协议一式 9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相关业务凭证。
特此公告。
上海海融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